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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的事件中,存在一个一般担保人,而这个一般担保人连接着债权人与债务人。而当债务人无法还清欠债金额时,债权人若想让一般担保人还债,则涉及到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一个很陌生的词汇,接下来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有关这个权利的相关问题。
什么是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中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通俗地回答:
(1)先诉抗辩权一般出现在一般担保中;
(2)打个比方,你的朋友大雄要做生意,向阿明借5万块钱,小红作一般担保人;
(3)很不幸地,大雄生意失败,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还钱,这时阿明如果想要小红(一般担保人)还钱,必须先起诉或者通过其它司法途径起诉债务人大雄,在确定大雄无力偿还债务后,小红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前提,如果阿明在没有起诉大雄之前就找小红还钱,小红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时就形成先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