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3000331号-28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人民检察院对于生活中发生的很大的一部分案件有着起诉权,同样的,对于一些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不起诉,那么,人民检察院对哪些案件有权决定不起诉呢?今天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总结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资料图片)
人民检察院对哪些案件有权决定不起诉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