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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T市政府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杨某某系某公司焊工,其向T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为其在车间搬运打磨完成铁件时,左手不慎被成品包装挤压,手指骨折,要求认定工伤,T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该伤情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向T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相关资料图)
后T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根据监控视频显示,杨某某是用其左手手指钩住铁件侧方的镂空处来搬运该铁件,左手食指无被该铁件与下方的铁件夹住的可能。另根据铁件的排列方式、铁件的形状、杨某某摆放铁件的角度及动作轻缓程度,其左手食指亦无被该铁件与后方的铁件夹住的可能,故决定撤销T市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T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杨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某主张其在搬运铁件时左手食指被夹伤,与涉案监控视频显示的事实不符。考虑杨某某摆放铁件的动作、铁件形状、排列方式以及杨某某对视频显示的背对摄像头蹲下、进行榔头敲击等动作无法作出合理解释,T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或暴力等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是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自残是当事人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伤害自身身体,并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因自残所造成的身体伤害与工作原因没有必然联系,当事人应当就其主观故意承担责任。本案对杨某某的自残行为依法未予以认定工伤,有力地警示视图通过自残或自杀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潜在违法行为,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引导营造规范有序的用工秩序,激励稳定企业家干事创业的信心与决心,推动形成劳资双方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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