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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被强拆,不可以申请补偿。找法网提醒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二、违章建筑认定标准如下:
1.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2.未取得建筑许可证;
3.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4.超过有效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1.立案;
2.调查程序,在调查中,应当注意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其次,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3.决定程序;
4.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一般要求当事人三至七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