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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证“使用期限”并非所有权
产证使用期限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并不是所有权。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不动产权证书》是我国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给权利人颁发的统一证书,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登记行为等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利人申请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表明了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得到法律保护。权利人也能够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及时便捷掌握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有效便捷开展有关交易,保护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
《不动产权证书》是重要的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是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必备材料,能够辅助登记机构审查登记的内容,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不动产权证书》的内容根据登记簿的记载填写,如果证书和登记簿记载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以登记簿为准。
证书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出让、转让、抵押等为主要方式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对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设置了一定的使用期限。土地的使用期限是土地使用权的重要内容,《不动产权证书》就应该记载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
证书上设置“使用期限”便于保障转让、抵押等交易安全
据介绍,新版《不动产权证书》设置的“使用期限”并非可有可无。一方面,它能够让权利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起止日期,需要续期的,方便权利人及时续期,依法保护合法权利;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便于在转让或抵押等交易活动中依法保障权益。
此前,我国各方面的产权登记一直有“使用期限”。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的分散登记时期,土地登记也有期限,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就有反映;部分房地合一城市的房地产权证书上也记载了土地使用权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