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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管辖权异议再审审查原则为
1.形式审查原则,又称“完全不审查原则”。此观点认为,管辖权异议案的审查应仅仅是程序审查,故对管辖权异议进行程序性审查仅应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能够在形式上确定管辖权为足,至于事实上各被告是否确有关联则是实体审理审查的范围;
2.实体审查原则,又称“全面审查原则”。此观点认为,管辖权异议案的审查虽然是应当进行程序审查,但是如果不对实体问题予以审查,则难以判断被告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在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中也应对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相应的审查;
3.折中审查原则,即以形式审查为主、实体审查为辅的原则,可以称之为“适度审查原则”。此观点认为,对管辖权异议案的审查应当是程序性问题的审查,然而为了防止原告滥用诉讼权利“抢管辖”而严重损害被告的诉讼权益,所以辅之以实体审查也是极为必要的。找法网提醒:对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势必要涉及对合同性质、履行地的审查认定,但是,再审审查阶段的实体审查应当有个限度,即不应该达到或接近实体法律问题解决的标准。
二、对于管辖权异议案件不是由立案庭审理,而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一)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三、法院需要在15天内做出管辖权异议裁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