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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饮酒需要在以下四种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同饮者不仅要对共同饮酒的伙伴承担责任,还要对因事故受害的相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共同饮酒的责任分配原则有以下两种:
1.公平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2.过错推定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共同饮酒人未在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履行义务,当因饮酒造成人员伤亡时,同桌饮酒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饮酒者本人存在过失,可以减轻同桌人的责任。
三、找法网提醒您,共同饮酒的行为不是法律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也会为同饮者带来一些基本的义务,比如,对饮酒者提醒劝阻的义务、对醉酒者照顾护送的义务等。如果未适当履行上述义务,则是消极的不作为,不作为的加害行为同样能够成立侵权行为,产生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