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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如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解约经济补偿金。
(相关资料图)
但是实际中经常发生由于用工单位违约在先,如未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致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此时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郑与广告公司的主要争议焦点也在于此。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高劳动条件的;
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工资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的;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律快车提醒您,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标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