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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王某和张某离婚,法院判决两个孩子由双方各抚养一个,因在判决作出之前两个孩子均与王某在一起共同生活,故在法院判决作出并生效后,王某迟迟不愿履行生效判决将其中一个孩子交张某抚养。协商无果后张某打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却被人告知说“孩子不能被强制执行。
抚养权能否强制执行?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所谓给付内容明确,不仅包括常见的确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也包括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确定的行为。抚养权判决中既然确认抚养权归一方所有,那么由享有抚养权的一方亲自照料,自行行使抚养子女的权利应是抚养权的应有之义,因此抚养权判决具有具体的、明确的执行内容,应允许其进入执行程序,否则法院判决书就会变成一纸空文。
本案中,法院将王某的儿子判给王某自行抚养,既确认了抚养权的归属,也明确了王某对儿子有抚养的行为义务,同时也确定了抚养权的行使方式。依据生效判决书,彭某对儿子不享有直接抚养权,她在王某依法行使自行抚养权过程中负有不得妨碍王某实际行使抚养权的行为义务。王某认为彭某存在阻碍他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行使抚养权的行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应当受理并予以执行。所以原审法院驳回王某所提执行申请错误,应予撒销。
那么,抚养权该如何强制执行呢?
经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有可供执行的内容的,包括财产或行为,都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婚姻既然已经结束,孩子就不应该成为离婚双方赌气、斗气的“筹码”,应积极履行抚养权以及配合。抚养权是一种身份权而非财产权,抚养权的强制执行也并非是针对孩子,而是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法律文书的行为。在实践中时,对抚养权的强制执行并不是简单的把孩子强行带走,然后交给申请人就完事。而应该将执行措施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