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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是在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医治康复,也就是伤好了以后去做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快车提醒您,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工伤鉴定所需的材料如下:
1.提交工伤认定机构出具的工伤确认书复印件或工伤鉴定委托书一份;
2.填交《职工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一份,加贴一寸照片、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提交指定医院医生填写的《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一份,并附医院各种检查报告单;
4.全部病历资料、医疗检查报告单、诊断书等资料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职业病患者,应提供由市疾病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书;
6.肢残、烧伤等体表伤残者,应提交伤残部位四寸彩照一张;
7.工伤劳动者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