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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蒋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黄某先后系某酒庄、某KTV营销员,蒋某在上述地点消费时与黄某相识。2018年5月至2023年1月,蒋某累计向黄某微信转账20余万元,其中包含蒋某的娱乐消费款19余万元,也包含表征爱情意义的520、1314等其他款项。陈某得知后,起诉要求黄某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蒋某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蒋某向黄某微信转账的28208.04元,黄某未能举证证实系正常的经济往来,应当认定为蒋某向黄某的赠与,该赠与款属于蒋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未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蒋某未经过陈某同意或追认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黄某,已超出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需要,损害了陈某的财产权益,蒋某赠与黄某14104.02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故判决黄某应当向陈某全额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