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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是河南省内乡县马山口镇马坪村42岁村民赵亮(化名)大喜的日子——他和女友终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一对合法夫妻。就在当天领证之前,民政局撤销了他在20年前与冒名为“王娟”的女子的结婚登记。
那个结婚22天就消失了的新娘让赵亮吃尽了苦头——找不到人、离不了婚、告不赢官司……直到今年6月,他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通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仅用一个月时间就解决了困扰他20年的烦心事。
(相关资料图)
新娘跑路,新郎遭遇维权难
2003年,赵亮在郑州打工时认识了“王娟”。不久,两人就在赵亮的老家内乡县登记结婚。登记时,“王娟”称身份证丢失还没来得及补办,也没有带户口本。婚姻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仅凭“王娟”自己书写的一份包括姓名、年龄和家庭住址等内容在内的材料,就为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新婚20天后,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王娟”竟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信。
赵亮多年寻妻未果后,以“王娟”涉嫌诈骗罪为由向警方报案。警察认为,赵亮提供的结婚证是民政部门颁发的合法结婚证,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娟”具有诈骗事实,因此未予立案。赵亮又向民政局申请撤销与“王娟”的婚姻登记,民政部门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认为赵亮与“王娟”登记结婚没有受胁迫的情形,该登记不可撤销。赵亮又去法院起诉离婚,直到那时他才发现,当年“王娟”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填写的身份信息都是虚构的。因没有明确的被告,无法通过民事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今年5月,赵亮只好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民政部门为其办理的婚姻登记,但由于超过了起诉期限,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监督,程序空转被叫停
如果不是遇到了现任妻子薛某,赵亮恐怕已经失去了坚持下去的勇气。今年6月,赵亮抱着最后一线希望,向我院申请监督。
20年里,赵亮坚持依法维权,这份对法律的朴素信仰,让作为此案承办检察官的我深感责任之重。经初步审查,我认为,法院以没有明确被告和超出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为由两次对赵亮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但是赵亮的诉求具有正当性,他的现实困难在一定程度上是因行政机关不规范办理婚姻登记造成的。如果只是简单地作出不予监督的决定,结果仍旧是“程序空转”,当事人将继续陷于讼累之中。
“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于法院生效裁判并无不当,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等原因未进行实体审理,无法通过诉讼实现受损合法权益救济的,检察机关应当扎实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我认为应通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解决此案。”在周例会上,我向部主任介绍了案情,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我和另一名同志组成办案组,决定重点围绕案涉婚姻是否为假名登记开展调查核实。我们到“王娟”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所留地址——内乡县王店派出所查询,没有找到与其在婚姻登记时所填信息相匹配的人,证实了结婚登记档案中“王娟”的身份和户口信息均为虚假信息。随后,我们又拿结婚证上的照片在户籍系统中进行人脸比对,依然无果。
综合调查核实到的情况,我认为,县民政局在未核准女方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即办理结婚登记,缺乏对当事人要件的合法审查。“虽然该婚姻登记错误系当时全国联网查询信息化建设滞后、民政部门难以进行实质审查的客观条件所致,但结合现已查明的客观存在,以及对当事人所造成的重大影响,该婚姻登记确属错误,应予以纠正。”查明情况后,我就此案结论再次向部主任提交讨论。
小案精办,坚守为民初心
为尽快促使该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在厘清事实的基础上,7月10日,我们就本案举行公开听证,听取作为听证员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的意见,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当事人的陈述。
听证会上,我用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展示了案情、赵亮维权情况和检察机关调查到的关键事实和相关证据。在发表意见、举证质证后,听证员们一致认为,错误的婚姻登记应予撤销,不能让赵亮的“缺位”婚姻继续下去。
“即使法律对如何撤销错误颁发的结婚证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依据2021年11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听证会上,我进一步阐释道。
7月11日,我院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民政局撤销“王娟”以弄虚作假方式与赵亮办理的婚姻登记。县民政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于7月13日依法撤销了错误的婚姻登记。
7月17日,赵亮携妻子薛某将一面书写着“心系百姓断是非 检察监督解民忧”的锦旗送到我院第四检察部。那一刻,我感到无比欣慰。
(讲述人:河南省内乡县检察院赵刚 本报通讯员朱成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