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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停在小区停车位的爱车被砸,经查明为高空抛物所致,但该事故发生处没有监控,也没有目击人,无法确定直接侵权人,因此王某将物业和该处百余业主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5500余元,57户居民每户赔偿63元。
高空抛物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很难确定具体是由谁造成的,或者确认是谁抛弃的物品。因此《民法典》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在该案件中,无人承认是谁高空抛物导致王某车辆受损,但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其家中无人居住,且因该处无监控可查明直接侵权人,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中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高空抛物致他人损害的,侵权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抛掷人对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当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日常生活中,抛掷人以从高空抛掷物品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人身健康或财产安全的情形并不常见,其行为多是出于醉酒、泄愤,或为了“省事儿”“图方便”。但无论动机是什么,只要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抛掷人就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未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损失时,抛掷人是否可以免除法律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为了预防和治理高空抛物行为,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增设了高空抛物罪,对高空抛物情节严重但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行为予以打击。因此,即使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抛掷人也可能因高空抛物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知,高空抛物罪的认定并不要求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只要高空抛物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甚至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行为人就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至于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判断,例如抛物时间正好处于出行高峰,抛掷的是剪刀、菜刀等危险物品等。